各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各單位、省治淮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
為進一步鞏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成果,建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我廳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水利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發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供貨、招標代理、質量檢測、安全評價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執(從)業人員。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和公示,并與我省水利建設行為相關的信息,包括企(事)業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等。
第四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制度、標準和發布辦法,組織開展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良好行為記錄及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統一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和信用信息平臺,采集、審核和發布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轄區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利廳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開展信用評價、良好記錄和不良信息認定公告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采集、審核和報送其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三)安徽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管理局受省水利廳的委托,承擔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備案審查、信用評價、良好行為記錄及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工作;結合我省水利建設行業特點,研究制訂統一的信用信息分類及編碼、信用信息格式和信用數據庫建設標準等;具體承擔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維護,采集、記錄和管理信用信息;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知識培訓教育;指導省水利水電行業協會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和自律工作。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實行備案制度。基本信息包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資質、業績、人員、主營業務范圍以及在我省承擔的水利建設項目情況等。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按有關規定在省水利廳進行信用檔案備案,登記其信用信息并公告后,方可參加水利工程投標和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等活動。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實行評價公示制度。信用等級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從業能力以及在全省水利建設中的行為、信譽和績效等情況,分為AAA、AA、A、BBB、CCC五個等級,由省水利廳定期組織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項目法人通過綜合評價確定并公示。新取得水利行業資質或省外水利企業,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已進入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而不參加信用評價的企業,信用等級確定為BBB級。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可逐級上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企業,將降低其信用等級。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信息實行認定公告制度。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成效顯著,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經省水利廳認定后,予以記錄并公告。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實行記錄和公示制度。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或合同履行嚴重不到位等情形,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認定為A級B級不良行為信息,分別記錄并公示12個月和6個月。
第九條 省水利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水利工程招標評分辦法中,應含有信用等級、良好行為與不良行為分值,兩次公開招標失敗或其他情形免于招標的,項目法人不得自行選擇有在公示期內A級不良行為信息的市場主體作為承包人;有在公示期內A或B級不良行為信息的,不受理該市場主體企業申報有關水利資質;信用等級為BBB級及以下的,其資質原則上不予升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還可根據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實行其他形式的獎勵與懲處。
第十條 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本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信用信息,并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合法。市場主體未報送的信息,省水利廳據實予以認定、記錄和公示。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公告信息有異議的,可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水利廳將及時進行核對,對確認發布有誤的信息,及時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將告知申請人。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和動態管理的原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加快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及職責,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信息公告、傳送及時準確。
第十四條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1年6月27日起執行)。